第一条 为推动信用主体主动修复失信行为,畅通信用修复渠道,规范信用修复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常德市信用修复办法》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信用修复是指依据相关法规制度,按照一定程序,在信用信息公示期限内,将信用主体的违法失信信息,经相关程序,从各级各类信用平台(信用网站)或其他网站平台信息公示系统中撤销公示或缩短公示期限的行为。
第三条 信用修复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开、主动申请、谁认定谁修复”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常德市农业农村局是市本级农业农村信用修复的主体责任单位,按照法定职责和权限对失信主体组织实施信用修复工作。
第五条 信用修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信用主体已对失信行为进行了纠正,并完成有效整改,经市农业农村局确认取得明显成效,不良社会影响已基本消除;
(二)一般失信信息公示时间满三个月,其他严重失信信息公示时间满六个月;
(三)信用修复申请人提交《信用承诺书》(见附件 1),并通过“信用常德”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 信用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予以信用修复:
(一)企业已进入破产程序的;
(二)2 年内同一类失信行为已修复 1 次的,或 3 年内信用修复累计满 2 次的;
(三)存在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
(四)信用主体拒不纠正相关失信行为或者无故不参加约谈、约谈事项不落实,不履行信用承诺的,经督促后仍不履行的。
第七条 信用主体有下列主动行为记录的,可以作为信用修复申请的重要参考:
(一)法定代表人参加信用修复培训的;
(二)主动接受市农业农村局授权的行业协会商会、信用服务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开展的全方位、多层次信用修复协同监管的;
(三)主动提交经认定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修复报告的;
(四)主动接受经认定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提供的信用修复辅导的;
(五)县市区以上国家机关、群团组织认定的公益服务、慈善捐助荣誉的;
(六)主动参加并支持由市信用办、市农业农村局或其他机构组织的各种诚信文明宣传教育活动的;
(七)国家和省规定可以作为佐证材料的行为。
第八条 有以下 6 种严重失信行为情形之一的,不得进行信用修复:
(一)严重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包括农产品、畜产品、水产品、生鲜乳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
(二)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包括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贷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恶意欠缴社会保险费、拖欠农民工工资、非法集资、合同欺诈、制售假冒伪劣农资产品、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故意侵犯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失信行为;
(三)以虚假、冒领等手段骗取政府专项资金支持,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包括在项目申报、资格认定中,故意提供备案、土地、环评、知识产权、贷款合同等虚假证明的失信行为;
(四)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包括当事人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判决或决定后,有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失信行为;
(五)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完成兵役任务,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任务,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行为;
(六)依法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信用修复程序如下:
(一)提出申请。信用主体在主动纠正失信行为,已接受信用修复机构约谈,消除不良影响后,可以向市农业农村局驻市民之家窗口提出信用修复申请(模板见附件 2)。
(二)受理申请。市农业农村局收到信用修复申请后应对信用修复申请进行审核,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不予受理的应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三)培训考核。市农业农村局根据申请量,自行组织或选送失信主体参加信用修复专题培训,也可组织失信主体在线学习、参加相关警示教育活动等。
(四)信用报告。严重失信主体申请信用修复时应提交信用报告,公示期一年以上的应至少提交一年的信用报告。
(五)修复认定。市农业农村局应于受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修复审查,出具信用修复决定书(模板见附件 3),并告知申请人。同时将《信用修复申请表》和《信用修复决定书》报送至市信用办。
(六)信息处理。市农业农村局在做出信用修复决定之后同步在本单位官方网站上撤下失信信息或修改公示时间。
(七)归档管理。市农业农村局应将申请书、决定书及其他材料原件和复印件等编号存档备查。
第十条 市农业农村局和经办人员不按程序和工作时限办理或弄虚作假、索拿卡要等的,除按党纪政纪军纪依法依规处理外,将被记入失信记录,并在“信用常德”网站公开。
第十一条 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提供严重不实或虚假信用报告的,将被记入失信记录,并在“信用常德”网站公开,并限制其 5 年内在常德市行政区域内开展信用服务业务。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常德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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