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农业农村局(畜牧水产事务中心),市畜牧水产事务中心: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扩大水产苗种产地检疫试点的通知》(农渔发〔2019〕14 号)和《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方案〉的通知》(湘农办渔政〔2019〕149 号)要求,我局制定了《常德市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德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19年6月26日
常德市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方案
水产苗种产地检疫是从源头防控水生动物疫病、保障水产养殖绿色发展的重要举措。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扩大水产苗种产地检疫试点的通知》(农渔发〔2019〕14 号)、《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方案〉的通知》(湘农办渔政〔2019〕149 号)要求,推进全市开展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思路
以建立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制度为目标,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履职,建立健全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组织协调机制、技术支撑体系,以及标准化、可操作的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规范,实现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全覆盖,为水产养殖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内容
(一)成立工作班子
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组织协调,督促工作落实。
组长:罗卫华 市农业农村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副组长:杨立平 市畜牧水产事务中心副调研员
成员:周宏健 市农业农村局渔业渔政管理科科长
廖志成 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科科长
各区县市渔业主管部门分管领导
(二)建立工作机制
1、组织管理。市、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履行委托程序,由同级渔业主管部门承担水生动物检疫工作的组织管理。根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令 2010 年第 6 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检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和第五十二条“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由地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委托同级渔业主管部门实施”的要求,渔业主管部门应接受委托机构的监督和指导,主动通报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及其监督工作。要切实加强检疫委托的后续管理,强化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委托检疫后,各单位要及时将权责委托情况内容上报市渔业渔政管理科备案。
(市渔业渔政管理科和畜牧兽医科共同组织实施,完成时间:2019 年 7月)
2、实施主体。各级渔业主管部门所属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渔政执法机构是实施水生动物检疫工作的主体,具体承担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及执法监督。
3、技术支撑。渔业主管部门所属水产技术推广机构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是实施水生动物检疫工作技术支撑主体,并协助渔政执法机构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实施水生动物检疫工作。
(三)制定工作制度
1、产地检疫告知制度。充分利用手机短信、互联网、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主动告知苗种生产和水产养殖等单位苗种产地检疫相关规定,营造良好工作氛围。
(市渔业渔政管理科负责组织,各级渔业部门及水产技术推广、动物疫控机构配合,完成时间:2019年6月至12月)
2、苗种生产备案制度。各地要对辖区内苗种生产单位基本情况开展普查,及时动态了解苗种生产许可证、生产记录及水生动物疫病流行等情况,建立数据库,做好备案,为实行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和全程监管提供依据。
(市渔业渔政管理科负责组织,各级渔业部门具体实施,完成时间:2019年7月)
3、产地检疫申报制度。《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已经明确水产苗种生产单位和养殖经营单位是申报主体,应依法主动申报检疫(苗种销往外省要主动报检;近年来发生过水生动物疫病或者疫病监测检测到阳性的水产苗种生产单位的苗种出场要主动报检),并提供检疫所需的证明材料。渔业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渔政执法机构要畅通检疫申报渠道,做到有申报就有回应。
(四)规范工作程序
1、设置检疫申报点。各区县市渔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需要,合理设置检疫申报点,并向社会公布。
(市渔业渔政管理科负责组织,各区县市渔业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完成时间:2019年8月)
2、规范实施检疫。依据《农业部关于印发[鱼类产地检疫规程(试行)]等3个规程的通知》(农渔发〔2011〕6号),严格开展水产苗种产地检疫。一是规范检疫程序。严格按照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流程实施检疫,认真如实做好检疫工作记录,全面推行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痕迹化管理。二是规范检疫行为。要坚持现场检疫,按照有关检疫规程,现场查验相关资料和生产设施、实施临床检查,必要时开展实验室检测,根据不同结果出具相应的检疫文书,坚决杜绝隔山开证行为。三是规范检疫处置。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做好检疫结果处置工作,突出处置的及时性、有效性。对发现疫病或疫情的,要按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规定,执行好报告制度,及时依法处置,防止疫病传播。
3、完善电子出证系统。在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电子出证系统中增加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的模块内容,应用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电子出证系统出具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五)打造工作队伍
1、渔业官方兽医资格确认。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扩大水产苗种产地检疫试点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由省农业农村厅畜牧兽医处牵头负责全省渔业官方兽医资格的确认工作。一方面,组织各地对辖区内原已取得渔业官方兽医资格的现已在编在岗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进一步予以确认,进行备案登记。另一方面,各地根据工作需要,依法组织开展渔业(从事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官方兽医资格确认工作,人员主要从现有在编在岗并从事相关工作的渔业行政执法人员中产生,并经县、市、省兽医部门逐级审核、公示后,由省农业农村厅发文确认其渔业官方兽医资格,并将人员名单报农业农村部备案,纳入全国官方兽医统一管理。
2、培训检疫技术人员。各地水产技术推广机构、动物疫控机构对从事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的人员开展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相关法律法规、检疫流程、检疫方法及电子出证等方面的业务培训,确保检疫人员熟练掌握检疫方法和技能。
三、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渔业主管部门应从促进渔业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的全局出发,切实提高对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坚持依法行政,主动学习陆生动物检疫先进经验,认真抓好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创新工作模式,采取有效措施,推进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有效开展。
2、加强检疫基础建设。各地渔业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政府的重视,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加大对水生动物防疫检疫工作的经费支持,逐步强化检疫基础设施建设,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和检疫工具,确保产地检疫工作正常运行。
3、加强试点检疫体系建设。建设省、市、县“一体两翼”(渔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管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渔政执法机构负责检疫实施及执法监督、水产技术推广机构或水生动物疫控机构负责技术支撑)的工作体系。根据依法行政的要求,探索建立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的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逐级落实,确保检疫工作的有效实施。
4、加强法律法规宣贯。广泛开展《行政许可法》、《渔业法》、《动物防疫法》、《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宣贯工作。增强苗种生产经营单位主动申报产地检疫、养殖单位外购苗种应索要检疫证明等法制意识,提高全社会对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的认识。
5、加强水生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充实专业技术和执法管理力量,加大对水产苗种产地检疫、水生动物防疫的监督执法,切实履行好水生动物卫生监督管理职能,保障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