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农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农业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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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农业(林)局,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农办,柳叶湖旅游度假区农村局,西湖、西洞庭管理区农业局,桃花源旅游管理区农村局:

现将《常德市农业污染源普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德市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6月26日

 

常德市农业污染源普查方案

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函〔2017〕69 号)、《湖南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湘农办资环〔2018〕108 号)和《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常政办发〔2018〕9 号)精神,为指导全市农业部门开展第二次农业污染源普查工作,制订本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

本次普查要摸清全市农业污染源基本信息,了解和掌握全市不同农业污染物的区域分布和产排情况,为农业环境污染防治提供决策依据。掌握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生产过程中主要污染物流失量、产生量、排放量及其去向;查清地膜的使用量和残留量、秸秆的产生量和利用量。获取农业生产活动基础数据,建立农业污染源资料档案,完善农业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监测管理平台,为做好我市农业污染源监管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为全省、全国提供数据。明确农业污染源排放规律和主要影响因子,阐明农业污染物的动态变化趋势和分布特征,为控制农业面源污染,指导农业结构调整,优化农业产业布局,促进乡村振兴和农业绿色发展提供科学依据。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时点

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 年12 月31 日,时期为2017 年度资料。

(二)普查对象

普查对象为全市范围内有农业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范围包括种植业源、畜禽养殖业源、水产养殖业源以及地膜、秸秆和农业移动源。

(三)普查内容

1、种植业源。开展主要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果蔬等生产情况,农药、肥料使用情况调查;开展总氮、总磷、氨氮等涉水污染物的流失量的监测。

2、畜禽养殖业源。开展畜禽种类、养殖情况、粪污产生和处理情况调查;以养殖场和养殖户为单元,开展粪便污水产生量、化学需氧量、总氮、总磷、氨氮等涉水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监测。

3、水产养殖业源。开展鱼、虾、贝、蟹等主要养殖品种的养殖方式、养殖模式、养殖产量、养殖面积等基本信息调查;以水产养殖场和养殖户为单元,开展养殖进水量、换水量、化学需氧量、总氮、总磷、氨氮等涉水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监测。

4、地膜。开展地膜使用量、覆盖周期、覆膜种植比率、田间覆盖率、覆盖作物类型及方式等基本信息调查;以典型地块为单元,开展农田地膜当季残留量、累积残留量监测。

5、秸秆。开展秸秆产生量、可收集量,以及秸秆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基料化和原料化利用量;开展典型地块秸秆草谷比、秸秆可收集量监测。

6、农业移动源。开展农业机械、渔船保有量等有关数据收集。

三、普查技术路线

以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数据(2016 年)等已有统计数据为基础,确定抽样调查对象,开展抽样调查,获取普查年度农业生产活动基础数据。根据农业生产活动基量和产排污系数,核算全市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一)种植业源

1、统计调查。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数据(2016 年)为本次种植业源普查提供基础生产数据。调查全市各县市区的农用地面积、主要种植模式的作物类型和模式面积、各模式中实施不同农艺措施的面积比例等基量数据。我市种植模式按土壤类型、作物种类、种植模式以及氮磷流失途径等分区情况参照国家、省普查方案。

原则上全市耕地和园地面积之和超过1 万亩的县市区以及农垦基本建制单位均需开展调查,填报种植业县级基本情况调查表。

2、抽样调查。根据各县市区主要种植模式分布特征开展抽样调查,明确各类种植模式平均施肥基量。凡耕地面积超过1 万亩以上的县级行政单位、农垦基本建制单位均需开展抽样调查。

每个县、每类种植模式抽样数量按照模式面积比例确定,县级行政单位需要对主要种植模式(指该模式种植面积占全县耕地和园地面积之和超过10%)进行典型地块调查。每个县共计抽样约160 个典型地块。依据经营权属的不同,将典型地块分为分散经营地块和规模化经营地块两种。典型地块分布不能过于集中,原则上每个县选取5-10 个典型村(分布于5-10 个典型乡镇或农场),每个典型村选择10-20 个典型地块(分属于10-20 个典型农户)或每个农场选择10-20 个典型地块。通过抽样调查,确定各县、各类种植模式氮磷和农药施用特征、灌水量等基础数据。

要求:抽样调查的县、乡镇和地块的选择要综合考虑各县内农用地利用方式(耕地、园地)、地形、种植模式、作物、经济状况的情况,确保抽样调查能够代表本地区种植业生产的实际情况。对于分散农户,一般有多个分散地块,可调查最能代表其种植水平,并且符合典型地块抽样要求的一个典型地块或棚室。全市抽样调查表格为1000张左右,不同种植模式抽样调查样本分布参照省方案并在市普查办指导下进行。

3、调查人员要求。每个县市区成立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由农业环保、土肥、植保、栽培等相关领域专业技术骨干10-15 人组成的调查小组,每组3-4 人,经培训考核合格后,集中开展抽样调查。

4、原位监测和系数核算。根据国家和省安排,我市共计布设种植业源氮磷流失系数测算原位监测试验点1个,汉寿县地表径流试验点。根据原位监测结果,核算对应种植模式流失系数。

5、总量核算。根据各类种植模式平均施肥基量、不同农艺措施面积比例,结合国家各类种植模式流失系数,核算我省种植业水污染物氮、磷流失量。

(二)畜禽养殖业源

1、普查内容

①普查畜禽种类:生猪、奶牛、肉牛、蛋鸡、肉鸡、地

方品种(由地方自主决定)。

②普查动物饲养阶段

猪分为3 个阶段:妊娠分娩、保育、育成育肥;奶牛分2 个阶段:成乳母牛、育成牛;肉牛分2 个阶段:育成牛、母牛;蛋鸡分2 个阶段:育雏、产蛋;肉鸡1 个阶段:育肥。

③普查对象分类

畜禽粪尿及特性参数产生量:规模化场、养殖专业户和散养户;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量:规模化场、养殖专业户和散养户。畜禽养殖对象分类参照省方案实施。

2、统计调查。以第三次农业普查数据和《2017 年中国统计年鉴》、《2017年中国畜牧兽医年鉴》为基础,对畜禽养殖量进行统计分析,摸清县域内生猪、奶牛、肉牛、蛋鸡和肉鸡存栏量/出栏量。填报《县级畜禽养殖粪污处理情况汇总统计表》。

3、入户调查。对所有规模养殖场全部进行入户调查。调查内容包括:养殖量、清粪工艺、养殖用水总量、污水产量、污水处理量、污水处理工艺及比例、粪便处理利用方式及比例等进行调查。填报《规模化养殖场基本情况调查表》和《规模化养殖场粪便污水产生和

排放情况表》。

4、抽样调查。对于非规模化养殖场(养殖专业户和散养户),通过抽样调查,获得不同区域、不同畜禽粪污主要处理利用去向及其比例。根据抽样调查的原则,各县市区对生猪、奶牛、肉牛、蛋鸡和肉鸡养殖专业户和散养户的数量进行汇总,按照散养户万分之五、养殖专业户千分之五的比例进行抽样,要保证每县每种动物养殖专业户和散养户抽样数量均不低于5 户。抽样调查点要覆盖所有管辖的国家发布的畜牧养殖大县,且每个养殖大县对应的养殖动物(生猪、奶牛、肉牛)的专业户和散户的抽样数量均不低于10户。抽样要求具有代表性和全面性,即抽样调查点的选择应考虑全县畜禽养殖生产发展水平、养殖污染现状,同时考虑考虑影响畜禽粪尿及特征参数、主要污染物排放系数的因素,即饲养类型、动物种类、畜牧生产的组织模式、饲养阶段、清粪方式、处理方式等必须具有代表性,使所确定的抽样调查点能够代表当地的一般情况。涉及到抽样调查的填报《养殖专业和散养户基本情况调查表》和《养殖专业和散养户粪便污水处理利用去向调查情况表》。

5、调查人员要求。每个调查点组织由1 位畜禽粪污处理方面的专家和不少于2位调查人员的团队对畜禽养殖专业户和畜禽养殖散养户进行调查。

6、产和排污系数的监测及计算。综合考虑区域畜禽种类、饲养模式,以及粪便管理方式的特点,我市常规监测点和数据校核点严格按国家、省方案要求实施。其它品种(羊、鸭、鹅等)各县市区可根据情况另设监测点。

7、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量的计算。根据不同地区规模畜禽养殖量、各种粪便污水处理利用工艺所占的比例,以及相应排污系数,计算获得规模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量;通过抽样调查获得不同畜禽养殖专业户和散养户模式条件下的粪污处理利用方式和去向。

(三)水产养殖水源

1、普查内容。以池塘养殖、网箱养殖、围栏养殖、工厂化养殖等有饲料、渔药、肥料投入的且具有一定规模的养殖场(户)为对象,针对鱼、虾、贝、蟹等养殖过程中产生的污染来开展。其中规模化养殖场是指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水产养殖场;养殖专业户是指除规模化养殖场以外的水产养殖户或养殖单位。普查内容主要包括:封闭式养殖水体(池塘养殖、工厂化养殖、稻田养殖)包括养殖品种、养殖模式、养殖水体、养殖类型、养殖面积/体积、投放量、产量、水体利用量、废水排放量及去向等。开放式养殖水体(网箱养殖、围栏养殖)包括养殖品种、养殖模式、养殖水体、养殖类型、养殖面积/体积、投放量、产量等。

2、统计调查。本次普查养殖基量来源于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结果。获取水产养殖产量结构数据,即各种养殖类型、养殖品种、不同养殖模式下占比数据,同时将产量数据更新为2017 年。全市所有涉及到水产养殖业的县市区需填报《县级水产养殖业信息调查表》。

3、产污系数监测与核算。我市对监测类型(淡水池塘养殖和淡水网箱养殖)、监测点(淡水池塘养殖-青鱼、淡水池塘养殖-鳙鱼和淡水网箱养殖-草鱼)等按根据国家、省方案要求实施。监测布点应能最大程度地反映水产养殖业的产、排污实际情况,具有代表性和可操作性。对其养殖过程中进水和排放水(开放式水体可监测投入品及养殖生物体中蛋白质含量,用物料衡算法进行测算)进行跟踪监测为主,获得养殖过程排放到环境中污染物指标实地监测数据。监测指标包括总氮、总磷、氨氮、化学需氧量、蛋白质等,并计算获得个监测点类型的产、排污系数,具体监测与核算方法参考国家方案。

4、水产养殖水污染物排放计算。结合国家、省不同区域测算获得的水产养殖业产、排污系数来最终确定我市水产养殖业产、排污量。

(四)地膜

通过普查、抽样调查、实地调研和田间原位定点监测相结合

的方式,摸清地膜残留污染的基本信息,了解地膜残留污染的产

生机制、残留污染强度及其区域分布特征,掌握残膜回收处理情

况、建立全市地膜污染源档案和信息数据库系统。

1、全面调查。对所有县级单元地膜应用及残留情况开展普查,结合统计年鉴数据,摸清全市范围内地膜使用的总量、使用方式以及农业生产过程中影响地膜残留汚染和回收处理的关键因素和环节等基础信息。填报《县域地膜应用及污染调查表》。

2、抽样调查。根据国家、省方案,结合地膜使用总量、覆盖面积以及使用强度的由大到小的排序,结合气候资源和地形地貌特征,我市分为山地丘陵区和平原区两个典型区,无抽样调查单元,各县市区可参照省方案自行安排。

3、调查方法

(1)政府部门调查:以县为基本单元,在相关农业部门中(农业局、农机推广站等)针对全县的地膜使用、残留污染及回收处理等相关信息开展问卷调查。主要用于了解全县地膜使用及残留污染的基本情况、由县农业部门填写,问卷数量为1 份。

(2)典型农户调查:在调查点管辖范围内的不同乡镇随机抽取农户开展调查。发放调查问卷。问卷数据不少于50 份。其中普通农户不少于40 户、规模化经营农户不少于8 户。

(3)农业合作社:在调查点内选择典型的农业合作社等农业合作组织进行抽样调查,调查内容与农户调查相同,农业合作社调查问卷不少于2 户。

(4)地膜产业相关企业调查:结合县域调查表,对调查点管辖范围的农膜生产企业和回收企业关于当地农膜的应用及回收情况进行调查,全面了解调查区内地膜生产、销售以及回收利用情况。

4、地膜残留量监测与核算。根据国家、省方案,综合考虑地膜已有国、省控监测点,我市无监测点,各县市区可参照省方案自行安排。

5、地膜残留核算。统计不同作物种类、不同覆盖种植方式下地膜用量、根据国。家地膜残留系数,核算各地地膜残留量。

(五)秸秆

通过全面调查、理论分析和实地监测相结合的方法,对全市不同作物种类、不同区域的秸秆草谷比、可收集系数和“五料化”利用系数进行测定,提出农作物秸秆产量、秸秆可收集资源量、各种利用途径的秸秆利用量。

1、调查对象。早稻、中稻和一季晚稻、双季晚稻、小麦、玉米、薯类、大豆、花生、油菜籽、棉花等作物。

2、统计调查。主要用于了解全市各县市区秸秆产生和利用的基本情况,填报县级调查表。

3、抽样调查。根据国家、省方案,我市无抽样调查县,各县市区可参照省方案自行安排。

4、核算总量。结合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数据,得出全省不同种类秸秆产生量和“五料化”利用量。

四、普查组织及实施

(一)基本原则。按照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各负其责,污染源单位主体,各方共同参与,数据汇总归库的原则组织普查实施。

(二)组织机构。按上级归口管理要求,结合我市工作方案和实际情况,市农委牵头农业污染源普查工作,收集汇总数据并向省农委上报。具体工作:市农委负责种植业生产活动水平调查,市畜牧兽医水产局负责组织开展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情况调查,负责提供渔船与污染核算相关的数据、市农机化局负责提供农业机械与污染核算相关的数据并分别与市普查办直接联系。

市农委成立农业污染源普查工作推进组,由市农委主任李百艳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委办公室、发展计划科、财务科、能源办、市动物质检所、畜牧科、执法支队、植保站、土肥站、农环站、水产科等单位组成。工作推进组办公室设在市农环站。市农委成立普查农业专家组,主要负责对工作方案、技术规定、数据审核等普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各级畜牧水产、农机部门要按照工作安排,做好相关工作。

(三)日常安排。普查工作实施“日汇总、周分析、月评估、季调度和年考核”工作机制。

(四)普查培训。市级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技术骨干及其余普查工作人员的培训。

(五)宣传动员。各级农业部门要高度重视普查的宣传动员工作,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和互联网以及群众性活动等多种形式宣传普查的目的和意义。要根据不同的阶段进行重点宣传,增强宣传效果。通过宣传、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各方面的力量,积极参与并配合做好农业污染源普查工作,使普查对象和社会公众明确普查的目的、意义、权利和义务,共同做好普查工作。

(五)进度安排。根据国家、省、市级普查办的普查进度要求。

(六)普查经费。本次普查工作经费,按分级保障原则,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市级经费主要用于:本市普查实施方案制定,组织动员、宣传、培训,名单清查确认、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普查人员(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经费补助,办公场所及运行经费保障,普查质量核查与评估,购置设备(包括手持移动终端等),普查资料的建档,数据录入、校核、加工、检查验收、总结、表彰等。对贫困县予以补助。

县级经费预算应满足辖区内的普查工作任务要求,预算编制工作由所属市级的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指导完成。

各级普查机构根据普查工作方案编制普查总体经费预算和分年度经费使用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作为污染源普查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分别列入各相关部门的部门预算中,分年度按时拨付。

(七)相关要求

1、保证质量。普查员要按照自查、互查等方式进行对普查数据进行全面复查,检查调查单位是否有重复和遗漏,填写是否完整、数据质量是否可靠、计量单位是否准确、逻辑关系是否合理等,发现差错,及时改正。复查工作完成后,各级要对普查登记阶段的工作质量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质量检查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要返工重新进行登记,直至达到规定的要求。

2、落实责任。建立健全普查责任体系,明确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相关责任。建立普查数据质量溯源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开展普查数据核查和质量评估,严厉惩处普查违法行为。各级政府对在普查工作中严重违反本实施方案有关规定的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应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要依法依规处理;对虚报、瞒报、迟报、拒报,或伪造、篡改普查资料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3、数据管理。各级普查机构及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对普查中知悉的国家机密和商业、技术秘密履行保密义务。对外提供、发布普查数据需严格执行统计信息新闻发布管理的有关规定,合理确定提供的内容、时间和范围,并事先报备上级普查机构审核。普查数据不得作为对单位或政府部门政绩考核的依据,不与其总量减排计划挂钩,不得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和收费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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